文物征集(长期)

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捐赠征集启事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是依托江南贡院遗址建立的我国唯一的一座以反映中国科举制度为内容的专题性博物馆,全方位展示了中国历时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的兴衰和深远的影响,是中国科举制度的研究中心、中国科举文化的体验和展示中心以及中国科举文物的保护中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类与中国历代科举文化相关的历史文物藏品。
一、征集范围
古代状元进士科考用品、生活用品。
各类科举考试试卷,包括私塾试卷、书院试卷、县学试卷、府学试卷、国子监试卷,以及童试、乡试、会试、殿试试卷等。
科举考试各类关防、执照、监照、捷报、器物。
古代帝王、大臣及各级政府关于科举考试的奏章、圣旨、规章制度。
与科举题材有关的古代木雕、石雕、砖雕、竹雕、牙雕、玉雕、翠雕、铜镜、陶瓷、金属、纸张、花钱等各类实物及各类民俗用品等。
科举考试程序用品,包括点名簿、入场凭证、座号凭证、票据、考题、金榜等。
科举名人物品,包括古代科举名人的文章著作、作品、绘画、书法及一切带有明确印证的有据可证的日常用品。
二、征集方式
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科举文物属于国有资产,采用无偿征调的方法。
移交。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科举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
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捐赠,是文物征集的主要途径。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无偿捐赠给国家。对无偿捐献所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由我馆将颁发荣誉证书,特别重要文物捐赠者,将设特别展厅陈列。
馆际借调及原品复制。为保证博物馆的陈列完整性,从市内外的文物收藏单位协商借调一部分文物进行展览。采取多方渠道,解决一些必须的历史文物原件或是复制件。
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确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收藏人既不愿捐献又不愿被征购的,可通过协议形式,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原则下,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收购。收购私人和非管辖系统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是征集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本馆组织专家组在对拟收购文物进行鉴定后,本着"增补短缺"的原则,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给予合理的评估,与卖方协议价购。对确需征集布展,并具有较高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收藏人不愿无偿捐献的,根据该文物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场因素,由我馆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通过收购形式入库。
三、征集时间
文物征集是中国科举博物馆的一项长期工作,以上各种方式和政策自即日起长期有效。
四、联系方式
请登录中国科举博物馆(江南贡院)官方网站
(http://www.njiemuseum.com/)捐赠支持栏目中在线登记申请。
联系电话:025-87753561
E-mail:zg_kjbwg@126.com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和文物保管部负责。
第三条 凡主动向我馆捐赠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历史文物、民俗文物、近现代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或资金,原则上应予接受。
第四条 当有社会人士主动向我馆捐赠时,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络工作。需与捐赠者确认捐赠品的相关信息。,并形成书面报告在办公会上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条 书面报告需说明捐赠者及捐赠品的详细情况,如涉及文物,应由分管馆长和文物保管部主任组织专家对捐赠品进行鉴定,文物保管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收藏与否;如涉及资金,应拟定捐赠资金协议,由律师审核把关。
第六条 专家鉴定结果及捐赠资金协议内容上报办公会,由馆长确定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等次。
第七条 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文物保管部应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填写《入藏凭证》,移交库房收藏。
第八条 对于被专家鉴定属国家珍贵文物的捐赠者,经馆长批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捐赠品以及各类证书、凭证应建立详细的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与文物保管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并在我馆举行相关活动时,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第十一条 职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捐赠物品资金的,在接受过程中对待捐赠人态度差的,或者有不负责任的言行的,一经查实,由馆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
为严格遵照执行《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拣选与古代科举制度相关的文物藏品入藏特征,制定下列文物藏品入藏标准。
第一章 文物征集范围
第一条 古代文物藏品
(1)反映中国科举制度发展变迁的重要书、物证,以与科举相关联的古籍文献为主要范围。
(2)与中国科举制度相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如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化名人、宗教人物等的重要文物及作品。
(3)古代各个时期、各个地域与科举文化相关联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珍贵文物以及艺术品。
(4)与江南贡院(南京国子监、夫子庙学宫)历史发展相关联的重要书、物证及珍贵文物。
(5)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二条 近、现、当代文物藏品
(1)反映近、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重大人物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2)反映中国近、现、当代各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3)反映中国对外交流、中外民间友好往来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4)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 域外文物藏品
(1)流失海外的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中国文物。
(2)反映东南亚地区各时期文明发展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3)反映欧美地区各时期文明发展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4)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二章 文物征集类别
第四条 古代文物
包括铜器、铁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石器、骨角牙器、皮革、漆器以及书画、古籍、拓片、家具、玺印、简牍、纺织品等。
第五条 近、现、当代文物
(1)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类;
(2)内部文件、通知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文件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类;
(3)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笔、光盘等音像制品类;
(4)重要代表证、证件、证书、奖状、旗帜、喜报等证章类;
(5)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美术作品。
第六条 域外文物
(1)流失海外的上述古代及近、现代中国文物;
(2)反映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
(3)政府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资料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
(4)相册、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音视频等音像制品;
(5)重要证件、证书、证章、奖状、旗帜等;
(6)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服装及服饰品;
(7)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作最终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开展工作的基础,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是增加和丰富馆藏的重要手段。为按照最高等级、最高水平、最有影响标准,打造中国科举制度研究中心、中国科举文化体验和展示中心、中国科举文物保护中心,促进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专设“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馆部讨论决策。
第二章 文物征集范围
第三条 古代文物藏品
(1)反映中国科举制度发展变迁的重要书、物证,以与科举相关联的古籍文献为主要范围。
(2)与中国科举制度相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如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化名人、宗教人物等的重要文物及作品。
(3)古代各个时期、各个地域与科举文化相关联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珍贵文物以及艺术品。
(4)与江南贡院(南京国子监、夫子庙学宫)历史发展相关联的重要书、物证及珍贵文物。
(5)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 近、现、当代文物藏品
(1)反映近、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重大人物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2)反映中国近、现、当代各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3)反映中国对外交流、中外民间友好往来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4)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五条 域外文物藏品
(1)流失海外的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中国文物。
(2)反映东南亚地区各时期文明发展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3)反映欧美地区各时期文明发展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4)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三章 文物征集类别
第六条 古代文物
包括铜器、铁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石器、骨角牙器、皮革、漆器以及书画、古籍、拓片、家具、玺印、简牍、纺织品等。
第七条 近、现、当代文物
(1)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类;
(2)内部文件、通知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文件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类;
(3)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笔、光盘等音像制品类;
(4)重要代表证、证件、证书、奖状、旗帜、喜报等证章类;
(5)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美术作品。
第八条 域外文物
(1)流失海外的上述古代及近、现代中国文物;
(2)反映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
(3)政府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资料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
(4)相册、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音视频等音像制品;
(5)重要证件、证书、证章、奖状、旗帜等;
(6)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服装及服饰品;
(7)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
第四章 文物征集方式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 协商转让方式,是指与藏品所有者通过协商买卖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一条 捐赠奖励方式,是指通过给付一定奖励报酬方式从藏品所有者处取得藏品。
第十二条 商业购买方式,是指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买藏品。
第十三条 拍卖购买方式,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四条 有偿调拨方式,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支付补偿费用取得藏品。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方式,是指不特定人士、机构、团体等的无偿赠与取得藏品。
第十六条 其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 文物征集程序
第十七条 由文物征集委员会申报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及意向,报请办公会决定后落实征集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并及时将信息和联系情况汇报给办公会和文物征集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由文物征集委员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初步研讨后,认为确属我馆需要文物,文物征集委员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二十条 经专家鉴定合格后,由馆长会议作出决定,并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六章 文物征集权限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征集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文物,由文物征集委员会专家讨论,取得同意征集一致意见后报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征集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文物,由文物征集委员会专家讨论,取得同意征集一致意见后报馆部批准,并聘请有关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含3人)。每件文物鉴定必须由鉴定专家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
第二十三条 征集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按第二十二条程序操作,但必须通过申报专项资金,专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集经费由文物保管部在提交下一年度预算时安排,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有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1、藏品收购费,是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合法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是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3、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
1、保险费,是指为征集到的藏品和运输该藏品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是指征集藏品时聘请的文物鉴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文物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作最终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科举文物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征集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专项经费是指为了收集社会流散的科举文物藏品,充实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简称“科举博物馆”)馆藏,由江南贡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南贡院”)筹措并实施专项管理。
第三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用征集专项经费征集的科举文物藏品属科举博物馆所有,定级文物流出须按国家文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出内容
第六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征集民间收藏的、境内外文物市场上出现的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的、可用于科举博物馆展陈的珍贵文物;
(二)征集流失到社会上的原江南贡院科举文物;
(三)有计划地征集反映科举制度进程的代表性文物;
第七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 文物收购费,指支付文物成交价格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文物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 交通运输费,指收购或收集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用;
(三) 保管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 保险费,指文物收购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 专家鉴定评估费,指征集文物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六) 法律咨询费,指在收购、收集文物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咨询费用;
(七) 诉讼费,指因征集文物而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
(八) 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和海外人士积极向江南贡院捐赠文物,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九) 其他费用,指在调查、鉴定、收购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经费、人员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申请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预算和筹措由江南贡院负责,科举博物馆给出依据、意见,并具体使用;
鉴定专家组由国内各文物门类最权威并具有良好声誉的鉴定评估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征集专项经费申请及使用程序如下:
(一) 科举博物馆依据需要提出拟征集文物藏品目录草案,经办公会审批通过并执行。
(二) 对拟征集的文物,科举博物馆组织文物征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估价。并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报办公会记录存档;
收购价在5万元以下的文物藏品,由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馆部批准后实施。;收购价在5-10万元之间的文物藏品,先经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馆部批准后,请相关专家鉴定,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鉴定一件必须为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收购价在10万元以上的文物藏品,按照征集5-10万元文物藏品程序进行,但还需另行申报专项资金,专门管理。
第十条 征集专项经费下达后,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征集管理
第十一条 征集国内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科举博物馆可酌情协商文物部门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收购可以采用拍卖前的优先购买和拍卖后的优先购买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参考专家评估价格和拍卖底价,在拍卖前与转让者达成协议,由江南贡院优先购买;
第二种方式,拍卖前未与转让人进行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拍卖价格确定后,科举博物馆宣布购买意图,并在7日内做出优先购买决定。
第十二条 科举博物馆应及时将征集的文物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同时存入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科举博物馆应妥善保管征集的珍贵文物,不得损毁,不得将其出售、赠送和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江南贡院及科举博物馆征集工作所涉相关人员,对拟征集的文物目录及鉴定评估情况必须严格保密。违反规定,对征集专项经费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举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藏品资料养护和修复的
咨询服务以及藏品寄存和代保管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划分
文物保管部具体负责博物馆藏品养护和修复的咨询服务以及藏品寄存和代保管服务。
二、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寄存服务的具体内容
1、藏品养护、修复咨询和寄存服务范围主要为漆木器、陶器、瓷器、纸质件等藏品类型。
2、养护、修复咨询和寄存服务的现场接待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咨询方式与时间
咨询者如想咨询相关问题,可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电话预约服务,馆内工作人员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联系电话:025-87753591。
以上咨询服务最终解释权归属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